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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和销售端来看,7月1日,我国将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国六时代的来临,意味着国五时代的结束——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最新消息,7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将关闭国五排放阶段重型柴油车(机)型信息公开功能。
目前,为了抢占国六实施前的最后一波机遇,各地各重卡品牌经销商库存了不少国五柴油车,但在运费低、需求低迷的市场行情下,倍感“压力山大”。不过,好在包括合肥、湖北、山东、浙江、广西、四川、黑龙江、云南等在内的14个省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人性化地设置了国五上牌过渡期。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各地国五上牌延时的最新时间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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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中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国6a阶段要求。
二、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5标准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机动车车主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6月1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经信厅联合发布关于关于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进口(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在国五柴油车上牌方面,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6月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公告。正文如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四川省2021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等规定,现将四川省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销售、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022年1月1日前可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三、重型柴油车制造、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辆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四、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
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情况。
6月15日,黑龙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事宜的通告。本通告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
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第六阶段》规定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
对转入我市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7〕1号)执行。
请各重型柴油车制造和销售企业严格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可通过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http://info.vecc.org.cn/ ve/vin/index)查询。
环保信息公开核验需关注“深圳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机动车环保业务→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核验,按照提示完成注册、录入即可。
4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知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要求。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广西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6月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中指出,7月1日前已销售的国五车可于8月31日前上牌登记。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3、N2和N3类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M2类汽车。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中6a阶段要求(城市车辆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中6a阶段要求)。
三、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或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城市车辆除外),在2021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相关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6月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本省注册登记(含外省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凡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5月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2021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但满足2类情形任意一种的,国五车可以延迟上牌6个月,到2021年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1、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2、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2020年12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重型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本通告严格车辆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转入业务以及车用燃油监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增重型燃气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重型柴油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6a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届时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汽车。
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国五柴油车给予延迟上牌期限,即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外省转入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5号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内容显示称: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3.5吨及以上)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上述标准实施设1个月过渡期,在标准实施时间之前开具购车发票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称:江苏省南京市国五车上牌延迟到2021年7月31日前。
自2021年7月1日起,南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不含)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等重型柴油车上道路行驶车辆,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6a阶段要求。
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